它是在人大监督、司法控制、社会监督、党内监督之外的一个新事物。
在议会中,获得多数人支持是不容易的,但一旦多数人同意,无论是罢免还是(重新)当选都获得了正当性。党内问责文本要求问责决定向社会公开,是一个突破,让对内责任也染上了外部性。
另一种却不是因为党委决策失误,而是因为当事人兼任着行政与党委职务,因领导责任或执行失误而接受党纪处分,具有附带性、从属性甚至从重性。但是,无论是取消评先、诫勉,还是扣发奖金,它们都是内敛的,没有一丝回应社会的味道,与行政问责去趣甚远。但是,由行政主导的行政问责是通过领导权和行政程序来追究的,如果不在立法上事先详定问责事由,就缺乏正当性、合法性来源,不符合依法行政原理。有传统意义上的行政处分,也有新增的对内对外的责任样式。二是参考了沈岿教授主持的有关课题中的行政问责国内典型案例选编,以及曹鎏博士学位论文附件中的案例整理表。
更多的不包括、也不能替代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刑事责任。若一味顺从舆论,也会导致‘为了阻抑舆论而问责,不仅问责官员感觉委屈,也容易导致作为补偿的快速复出。社会主义宪政之路应通过民主制和共和制两个路径分头并进,双管齐下,缺一不可。
在深受专制荼毒的旧中国,中国共产党人和广大民众基于对专制的痛恨和对民主的强烈渴求,作为宪政基本要求的民主自然成为革命的首要和核心的要义,对宪政理论的注意力自然放在了民主政治上。因此,现代宪政国家首先是初具民主制度的国家,没有完成民主制度这一基建项目的国家已然不再是人们心目中宪政国家。所谓人民共和国,顾名思义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广泛参与政治生活的国家,并且不管是多数人还是少数人、强势群体还是弱势群体,无论健全人还是残疾人、男性还是女性、市民还是农民、多数民族还是少数民族,各色人等共同和平、和睦、和谐平等相处的宪政国家。(王月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进入专题: 宪政 。
因为公民广泛参与的民主政治尽管克服了少数人说了算的专制局面,也有利于平衡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要求,然而公民广泛参与的民主政治并不足以实现利益和力量的平衡,因为在资源有限和利益冲突的状态下,多数人的强势群体会倾向于滥用其实力维护自身利益,作为少数人的弱势群体往往没有足够的力量予以抵制。民主是宪政的基础设施和装置,民主制度是宪政的基本要求。
新国号中的人民、民主、共和三个概念成为筹备会上代表们讨论的中心,周恩来等人认为,在外国,共和和民主是一个词,而在中国,却将它定为两个词了。亚里士多德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民主制度存在的弊端,即可能出现多数人对少数人权利的侵犯。该观点一度成为新中国教科书中对宪政的范例式定义,主流学者们还将其阐释为宪政是用宪法的形式把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是由《宪法》确认和规范民主政治制度及其实施。1954年《宪法》第1条和第2条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政治制度。
宪政理论承认主权在民的原则,民主理论更反对绝对权力下的专制统治,两者都要求建立选举制度下人民的政权。只有民主是无法治理好国家的,治理好国家不能只有作为宪政基础的民主制度。建立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的基本思路在于,通过民主和法制的手段,建立并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机制。时至今日,毛泽东对宪政的理解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或许毛泽东所言的民主政治是一个大于民主本身甚至包含宪政的某些价值因素的概念,而其中的民主因素确实是宪政所不可或缺的。
在我国,对于民主和宪政关系的理解,影响最大的来自于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提出的宪政就是民主政治。宪政理论在经历了近现代文明洗礼褪去了专制的因子后,逐渐生成了反对专制主义、奉行人民当家作主的同类项—民主,以至于民主理论和宪政理论交织在一起无法分离。
追溯新中国国号的由来,可以发现其中凝聚着立国者们的激情、豪迈和理性。民主强调拉平差异的平等,共和则崇尚以承认差异为前提的平衡,要求构建起对强势群体权力的约束制度,保证不同的阶层和群体和谐共处。
新中国之新不仅在于《宪法》序言中所阐明的革命成果,更体现在社会主义宪政在中国大地上具有了实践的政治社会条件,成为革命成功之后国人所无法回避并必须完成的历史使命。建设社会主义宪政是实现人民共和国理想的必然要求。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民主如果是民治,共和体现宪治,那么,宪政就是民治和宪治的统一和结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条就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第12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激情之后便是理性地选择,在新政协筹备会上许多代表反映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名称太长,用起来累赘,若能简化些更为妥当。民主是多数的统治,民主政权是多数人垄断的公天下,而共和则要求国家权力的全民共享和共治,共和政权要求建立全体国民共有的公天下
建国前夕,因对于将要诞生的新中国还没有一个正式名称,中共中央一般使用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称呼。明确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
社会主义宪政之路应通过民主制和共和制两个路径分头并进,双管齐下,缺一不可。最后,执政党要依宪执政,树立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的运行。
民主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古希腊时代,从字面上解释民主是指人民统治或多数人统治,而宪政概念的起源则说法不一。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的各个历史时期都明确地把民主规定为奋斗的目标,民主是革命所要达到的目的。
其实,中国共产党为了避免民主的局限性,很早就有以共和弥补民主之不足的制度构建,如建国前的三三制原则、联合政府等思想,建国之后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了民族间的共和,多党合作制度实现了与各民主党派的共和,政治协商制度实现了各阶级、各阶层、各人民团体间的共和,特别行政区制度实现了一国之内两种不同制度的共处。1949年6月,毛泽东在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致词,最后连呼了三个口号,其中之一是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万岁。首先,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保证人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实现。然而,在缺乏民主传统的中国社会,民主政治建设至今还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建立社会主义宪政首先必须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没有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宪政将失去制度根基。探讨民主和宪政概念复杂的演变史,可以肯定的是民主不等同于宪政,但两者具有某些相同的基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号体现了社会主义宪政的要求。民主确实是个好东西,民主强调的是多数人的统治,通过多数决定的方式排斥少数人的专横,但并不是完美的东西。
长期以来,我们对国号的认知情感胜过理智,感性多于理性,对新中国缔造者们在制度上精妙设计的领悟多次让位于对其情怀和激情的承继,开国者们寄托于国号中的制度精华常常淹没在一场场政治纷争和运动之中。在1954年《宪法》制定时,在毛泽东对于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的指示下,吸取了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合理的、可供借鉴的东西。
(王月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进入专题: 宪政 。清华大学张奚若教授认为,有人民就可以不要民主二字,焉有人民而不民主哉?且民主一词Democracy来自希腊字,原意与人民相同。共和是民主的补充和中和,是宪政的高级阶段。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崛起,历史给予了我们实现社会主义宪政的最好的机遇。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早就告诫人们,民主有其变态的形式,即多数人的暴政,或曰暴民政治。亚里士多德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民主制度存在的弊端,即可能出现多数人对少数人权利的侵犯。
所谓人民共和国,顾名思义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广泛参与政治生活的国家,并且不管是多数人还是少数人、强势群体还是弱势群体,无论健全人还是残疾人、男性还是女性、市民还是农民、多数民族还是少数民族,各色人等共同和平、和睦、和谐平等相处的宪政国家。新中国之新不仅在于《宪法》序言中所阐明的革命成果,更体现在社会主义宪政在中国大地上具有了实践的政治社会条件,成为革命成功之后国人所无法回避并必须完成的历史使命。
其次,推进共和理念的制度化,宪政的本质是对国家权力的有效规范和制约,应当通过政治体制的改革,破解权力监督和制约制度中的难题。最为危险和可怕的是,多数人和少数人是不特定的,在任何一个利益或个人特征上,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被多数人以公共利益之名欺压的少数人。